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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 王恺雯 编辑/马雪】

今年,和野猪有关的新闻特别多。

“野猪畅游南京玄武湖”、“野猪横渡黄山太平湖”等消息频频登上微博热搜,评论中不乏“二师兄”、“烤乳猪”之类的调侃。但对于不得不和野猪打交道的农民来说,这些事就不那么有趣了。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农民有关野猪侵扰问题的投诉明显高于往年,反映“辛辛苦苦一整年,被野猪一夜毁完”的苦恼。

11月24日,河南南阳一对夫妻因私自猎杀8头野猪被判刑,他们在庭审中辩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

上述案件近来引发舆论热议,网友大多对村民报以同情。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宁宁律师对观察者网表示,在野猪毁坏农田时,农民不得已对野猪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伤害,只要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不负刑事责任。

田宁宁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司法审判应考量情理因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体现司法最大的人文关怀。

近期, 一场“野猪之辩”也在香港展开。随着港府重启停止多年的捕杀行动,引发动保组织和部分艺人强烈反弹,炒作“与野猪共存”。有港媒评论,所谓“共存”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人类福祉为前提。那些高呼“共存”的人,是未感受到切肤之痛。

“人兽矛盾”频发的当下,人类该如何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员王放认为,谈“共生”不能只靠情怀,而是要大量机制去推动,例如补足动物数据,制定更科学的管理方案。而设立完善的补偿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村民对“肇事”动物的容忍度,减少冲突。

11月17日,安徽宣城,4只大野猪领30只小猪崽排队过马路

野猪在香港地铁车厢奔跑,图自港媒

“刚种下的粮食,一夜被拱完”

“农民种的玉米、小麦、土豆,大部分被成群野猪糟害,玉米还青嫩(的时候)就像和野猪抢一样,提前收回去。猪群繁殖能力强、没有天敌……农民苦不堪言,束手无策,整夜睡不成觉,拿着录音喇叭驱赶。”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一名来自甘肃陇南文县的村民写道。

另一名来自湖北十堰竹山县的村民说:“近几年我县野猪泛滥,山区种植的玉米、红薯等被野猪糟蹋得很严重,直接影响农民的种地热情,近日多地农民反映,刚种下的小麦、油菜被野猪一夜拱完。”

甘肃陇南某村民某村村民反映自家玉米地被野猪毁坏 图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今年,全国各地有关野猪侵扰问题的投诉明显高于往年。投诉人的语气中除了愤怒,还透着无奈。

广西南宁的一位村民说:“现在野猪是国家保护动物,但是野猪不断糟蹋我们村民的庄稼,我们无能为力,远看它吃我们的玉米却不能做什么。”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有关野猪毁田的投诉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有关野猪毁田的投诉

除了毁坏农作物,野猪伤人和野猪进城也在多地发生。

将一头闯入黑河市闹市区的野猪当场击毙 图源:IC Photo

今年10月,湖北十堰69岁老人詹桂珍遭野猪撕咬,全身多处受伤骨折

野猪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春拱种、夏毁苗、秋啃果”等致害特点。野猪也是地球上最多产的大型哺乳动物,一年能生1-2胎,一胎可产4-12只幼崽。

国家林草局介绍,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系列工程实施,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境质量持续改善,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不断增长、觅食等活动范围扩大,导致致害事件日渐频繁,已成为致害范围最广、造成损失最严重的野生动物。

猎杀野猪案的“情与法”

频繁出没的野猪对农作物造成了损失,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是否能借助工具私自进行捕杀?

根据现有的法律,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野猪虽然不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早在2000年就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私自捕杀是违法行为。

近年来,全国多地都有因私自猎杀野猪而被判刑的案例。

四川巴中67岁的吴婆婆,因野猪屡屡糟蹋庄稼,电死3头野猪并售卖。2020年3月,吴婆婆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服刑期满之后,她仍在山上搭棚驱赶野猪。

四川广元旺苍县村民刘某某,养了3条猎狗用于驱赶野猪,但猎狗却咬死了多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

2020年年底,法院判决刘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赔偿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费20万元。如今,正在缓刑期的刘某某,只能靠点火堆驱赶野猪。

今年11月24日,河南淅川一对夫妇因在3个月内猎杀至少8头野猪,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两人辩称,庄稼被野猪糟蹋严重,麦子损失30多亩,7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绝收。

11月24日,淅川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团队就上述非法狩猎案巡回开庭审理 图源:淅川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淅川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电网为禁用捕猎械具。淅川县法院院长王建军表示,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私自捕猎必然会触犯法律,捕猎行为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野生动物未经检验检疫,食用或售卖过程中极有可能感染疾病,给自己和其他群众造成损害。

农民辛苦耕作,成果却被野猪轻而易举地掠夺,蒙受巨大损失;想要反抗,却又面临触犯法律的风险。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宁宁律师11月29日对观察者网表示,针对野猪泛滥给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农民向当地的村委会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反映受灾情况,由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调控,在不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前提下,对野猪进行适当猎捕。

11月6日,四川省通江县一次野猪猎捕行动中捕获的野猪

那么,村民出于守护庄稼而私自猎杀野猪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田宁宁律师以吴婆婆一案为例指出,如若驱赶野猪仍然无法有效阻止野猪毁坏农田,在野猪毁坏农田时,老妇人在不得已的情形下,使用其他方式狩猎或者对野猪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伤害,只要未超过合理的限度,老妇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构成“紧急避险”须符合法定条件,其中包括“避险时间”,即“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田宁宁律师强调,司法实践不仅需要对法律的严格执行,还需要对情理的深刻把握,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这样才能实现个案处理的最佳效果,才能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

“中国法治是良法之治则本应含有情理之内容,但对情理过度关注又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如何处理好两者的矛盾成为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田宁宁律师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司法审判应考量情理因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体现司法最大的人文关怀。

猎捕之困,也是治理之困

今年以来,国家林草局对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并对全国31个省(区、市)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全面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先后两次下发专门通知,在福建、江西等14省份启动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研究拟定技术措施,指导各地开展种群调控、主动预防、补偿等工作。

目前,全国多地已对野猪下达“通缉令”:

陕西省林业局7月发布通告,将野猪禁猎期由8个月缩短到2个月;四川省通江县出台方案,计划今年全县捕杀750头野猪;河南信阳商城县获准猎捕野猪1500头;安徽金寨县则组成了由当地村民组建的20人狩猎队,计划在明年1月31日前,完成目标200头限额的野猪猎捕……

11月6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至诚镇元山子村,野猪捕杀专业队队员根据猎狗定位器进行搜山 图源:IC Photo

可即使有了猎捕限额,捕杀一头野猪的难度也相当高。

野猪性情凶猛,成年野猪的体重可达200公斤,体长可达2米,拥有厚重而粗糙的长毛,雄猪还长有獠牙;而各地也往往缺乏专业捕猎队伍,或是受制于捕猎方式以及持枪证的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禁止非法猎捕、杀害。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主任李斌日前表示,野猪属于凶猛性的动物,在国家禁止使用兽夹、电击等方式捕猎的前提下,当地大多数采取猎狗围猎的方式捕杀野猪,但这种方式既原始还危险,效率也不高。

李斌说,通过前期试点来看,只有猎枪捕杀效果最佳,“但目前最难的是,在我们通江县当地,没有一支持枪的专业队伍,加之有经验的猎捕人员较少,他们大多数年龄也都在六七十岁以上,所以今年我们的试点乡镇也聘请了四川唯一有资质的专业猎捕队伍过来支援我们。”

聘请专业队伍,也面临着高昂的成本问题。

11月6日,江油捕猎救助中心出动2车、4人、4把枪和猎狗,在通江县进行了一场围捕,两天半时间猎杀了8头野猪,但也牺牲了两条猎狗,损失3万多元;对于捕杀的野猪,通江县是按照每头2000元的标准,支付包干费用。

2021年11月6日,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至诚镇元山子村,野猪捕杀专业队队员在给猎狗安装定位器 图源:IC Photo

江油捕猎救助中心负责人成涛此前介绍,他的团队装备精良,队员身经百战,有60多只从凉山州和国外引进的猎犬。但即便如此,11月11日,一只刚从国外进口、价值高达6万元的猎犬在捕猎行动中不幸阵亡。

李斌还指出,国家对枪支管理很严格,枪支申请下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观察者网查询各地有关野猪毁田的投诉时发现,近几年,不少地区都出现了因猎枪未发放,导致捕猎工作无法开展的情况。

10月25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在给网民的回复中提到,2007年以来,上杭县组建了8支护农猎捕队,目前人数已从54人降至约30人,且大部分队员的持枪证已过期。近年来,公安部门加强猎枪弹具管理,该县8支护农猎捕队无法领用猎枪弹具,2019年以来未再开展野猪护农猎捕活动。

江西瑞昌市委办公室10月21日回复网民投诉时指出,2020-2021年度省林业局批复同意瑞昌市野猪猎捕限额400头,狩猎证已发放至护农狩猎队员,但因狩猎枪支未发放,猎捕工作未开展,目前正与九江市公安局沟通协调。

田宁宁律师指出,为减少“人猪冲突”,避免农民因私自捕猎野猪触犯法律,国家有关部门除了实施野猪防控猎捕方案外,也可以开展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采用经济手段,通过保险方式转移风险。“这不仅是针对野猪伤害人员和庄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野生动物,整体的覆盖范围较广,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据国家林草局,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出台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观察者网注意到,一些地方正推行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例如陕西汉中佛坪县林业局此前就联合人保财险佛坪支公司,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出台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实施办法。今年已赔付林农损失120余起,共15万余元。

四川平山县引进了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制度。11月8日,屏山县举行了该保险首批理赔仪式,向18户村民发放了2万余元赔偿金。

但很多地方存在补偿机制不完善、宣传不到位的情况,不少农民也反映农作物被野猪毁坏后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而目前农村中老年人占了相当大比例,如何向他们科普政策、法规,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应该重视的问题。

11月22日,国家林草局一连公布了四份关于应对野猪危害的人大代表建议复文。有关复文提及,中央财政非常重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国家林草局将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地尽快出台相关补偿办法。同时,将结合相关建议,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积极推动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扩大到“三有”动物。

香港:从“绝育放回”到“人道毁灭”

在内地多省为野猪毁田伤人问题大伤脑筋之际,一场“野猪之辩”也在香港地区展开。

11月12日,港府宣布重启停止多年的捕杀行动,定期捕捉市区出没的野猪并将其人道毁灭。此举引发动保组织和部分艺人的强烈反弹,炒作“与野猪共存”,甚至有乱港分子以所谓“野猪精神”自况。

11月初,香港一名辅警被野猪袭击撕咬

多年来,在如何处理野猪的问题上,港府的态度经历了从“捕杀”到“绝育放归”再到“捕杀”的过程。

回归之前,香港成立了两支野猪狩猎队,当渔护署收到市民投诉,确定有野猪造成持续破坏或威胁时,就会通知狩猎队出动射杀成年野猪。

2017年,特区政府开始推行更为人道的“捕捉、避孕针/绝育、放回”模式,而两支狩猎队也因特别许可证不获续期,在2019年正式解散,猎枪交还警方。

与此同时,有记录的野猪伤人事件也在上升。

据渔护署数据,2011年至2021年11月26日,香港的野猪伤人案共有42起,其中86%(36起)发生在2018年之后。今年以来记录在案的野猪伤人案有17起,其中,仅11月就发生6其起。此外,有关野猪滋扰的投诉,也从过去的每年数百起,上升至2019年以来的每年逾千起。

近年来香港野猪伤人个案 图源:香港特区渔护署

渔护署署长梁肇辉坦言,过去数年在管理野猪方面“成效真的不太理想”,采取的绝育措施也远远追不上野猪的繁殖速度。

港府的行动引发部分动物保护组织和艺人不满,连日来,他们无视香港市民被野猪侵扰、袭击,不断炒作“与野猪共存”话题。一些动保组织则在网上发起联署,试图让港府撤回捕杀令。

《大公报》评论称,所谓“与野猪共存”的主张,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人类福祉为前提,那些高呼“共存”的人,是未感受到切肤之痛。

香港乡郊基金主席、香港天文台前台长林超英11月23日受访时表示,山中太多野猪对人类及树木等生态造成灾难性影响,罪魁祸首是屡劝不改的饲喂野猪的市民,让野猪不断闯进闹市区,危及市民生命,“这种情况下,人类有权自卫。”

林超英认为,特区政府有理由重启野猪狩猎队,并建议可以将野猪送往海外愿意接收的国家。

事实上,捕杀已经成为全球多国政府调控野猪种群最常用的手段。

意大利罗马及其周边地区有超过5000只野猪,它们经常出没于市内公园。2019年,罗马及拉齐奥大区政府批准于城市内的公园设置笼子捕捉野猪,并建议每年至少扑杀1000只野猪以控制数量。

美国多个州甚至鼓励民众猎杀野猪。得克萨斯州流行“直升机打野猪”,猎人乘坐直升机将成群的野猪驱赶到空旷处,再逐一射杀;田纳西州则允许土地所有者捕杀侵入其领地的野猪,但必须每年上报杀死野猪的数量和方式。

美国得州一狩猎组织利用直升机捕杀野猪

“人类与野生动物共生,不能只靠情怀”

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到一个新高度,并取得了丰硕成果,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一些数十年前还很少见的野生动物又回到了乡村乃至城市。

在欣喜之余,也面临新的挑战。“人兽矛盾”频繁出现的当下,如何与动物、尤其是与行为更不受控的野生动物和谐共生,仍需要不断探索。

在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员王放看来,“共生”需要大量的机制去推动。

王放11月27日对观察者网表示,首先,我们至少要搞清楚这些野生动物生存活动的规律是什么,它们的种群如何增长,受什么因素调控,评估它们对人类生活有何影响,才能去制定更科学的管理方案。

此外,还要有更完善的政策去保障。他以西双版纳象群为例,“当地人对大象保持着高度容忍,这也跟当地已经建立10多年的生态补偿和商业保险有关,在大象肇事的时候,村民可以获得对受损庄家的补偿。如果野猪肇事,村民也能迅速得到当地政府或是保险公司的补偿,就会减少人兽冲突,共存也会容易一些。”

“我们不能只凭感情,只靠情怀去谈人类和野生动物共生。”王放说。

谈及我国部分地区野猪出没频率增高,王放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全国范围的野猪都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尽管出现零星种群数量过多、需要调控的情况,但野猪整体而言还没有到变成“害兽”,要去全面控制数量的阶段。

王放对观察者网表示,其实野猪对土壤,对森林更新,乃至整个生态系统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包括对和它一起分布的野生动物,很多时候积极作用要超过负面作用。

而部分地区野猪种群扩大,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生态环境变好。王放说,对野猪而言,最好的环境应该是有一个健康的生态系统,“如果这个生态系统里没有了虎、豹、豺这些捕食者,野猪其实也在经历‘被动的种群爆发’,会造成它们体质、整个生理的退化。一个没有捕食者的世界,从长远看对野猪来说也是一种伤害。”

王放认为,要解决野猪的问题,首先需要补足数据,搞清楚究竟有多少野猪,它们分布的情况又是什么样的,在此基础上,如果有需要紧急处置的地方,由政府组织小规模狩猎队进行猎捕可能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案。不过他指出,这并非长远的管理方案,“我们还需要摸索出能够更大规模控制、更行之有效的办法,来预备未来可能产生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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